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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旗要闻

永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29   作者:中国县域   来源:政府官网   阅读:100   评论:0
内容摘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永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em......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永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永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一、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征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以永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用地红线图和现场界桩为准。

  三、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等前期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坟墓迁移工作,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解决征地矛盾、民事纠纷,协助发放征地补偿款。

  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农转用、征收地报批、公告,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工作,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监督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服务,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民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配合做好征地区域坟墓的迁移、火化、骨灰寄存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局负责项目土地征收费用的审核,核定土地征收补偿费总额。

  司法局协助解决民事纠纷,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在村委会协助做好征地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发放征地款,调解民事纠纷。

  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分工派员参加征地全过程工作,确保人员在岗在位。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

  1.一类区:39000元/亩(其中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

  2.二类区:37050元/亩(其中青苗补偿费1300元/亩)

  (二)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

  1.一类区:13880元/亩

  2.二类区:13230元/亩

  (三)非经济林地

  1.一类区:8250元/亩

  2.二类区:7870元/亩

  (四)未利用地

  1.一类区:2250元/亩

  2.二类区:2150元/亩

  (五)果木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1.果、茶、林等补偿标准:

  名称(单位)

  大

  中

  小

  苗

  荔枝(元/棵)

  500

  300

  100

  5

  龙眼(元/棵)

  300

  150

  50

  5

  红柿(元/棵)

  300

  150

  50

  5

  柑桔(元/棵)

  100

  70

  40

  5

  杂果(元/棵)

  80

  40

  20

  5

  香蕉(元/丛)

  20(大)

  10(小)

  丁竹(元/丛)

  20(大)

  10(小)

  毛、麻竹(元/支)

  2

  山林(元/亩)

  700

  茶园、油茶(元/亩)

  2000(成规模、有管理)

  700(零星)

  食用菌大棚亩(元/m2)

  95

  苗圃迁移费(元/亩)

  5000

  葡萄园迁移费(元/亩)

  20000

  桉树

  种植时间(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及六年以上

  元/亩

  1500

  1800

  2100

  2600

  3100

  3600

                       

  备注:杂果包括枇杷、番石榴、杨梅、芒果、梨、橄榄等。

  2.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内容类别

  结构

  补偿标准(其中230元为火化费)

  有主

  水泥、石灰、石头、成型墓

  大的1000元/座、中的800元/座、小的600元/座

  土墓

  400元/座

  无主

  坟墓、瓮金

  300元/个

  3.人饮工程补偿标准

  镀锌钢管

 

  塑料管

  型号

  补偿标准

  型号

  补偿标准

  4分

  6.86元/ m

  4分

  5.3元/ m

  6分

  8.35元/ m

  6分

  5.7元/ m

  1寸

  11.5元/ m

  1寸

  7.2元/ m

  1.5寸

  14.36元/ m

  1.2寸

  7.8元/ m

  2寸

  22.1元/ m

  1.5寸

  11.6元/ m

  3寸

  36.8元/ m

  2寸

  16元/ m

  无盖蓄水池

  100元/ m 3

  3寸

  26元/ m

  有盖蓄水池

  200元/ m 3

  4寸

  33元/ m

 

  300mm

  80元/ m

  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的青苗、苗木,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临时搭盖等地上附属物根据市场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六)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1.电力杆线: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铁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涉及电力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09〕18号)精神执行,原则上原拆原迁并结合电力标准规范执行,电力部门因发展需要结合迁改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电力部门负担;迁改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套用相关定额、主材单价按当月发布的永春信息指导价进行编制;现场协调事宜由相关属地乡镇政府负责,青苗补偿、迁改涉及的征迁工作由电力公司负责。

  2.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执行。

  3.架空通信光缆:6万元/公里。

  4.有线电视杆线: 5万元/公里。

  5.地下光缆及通信电缆:15万元/公里。

  6.独立的变压器迁移:根据功率大小补偿金额为3~6万元/台。

  7.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水闸、水坝、广告牌(交通标志),市政路灯,通信基站设备、通信发射塔及配套设施等项目;按各有关行业、部门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如若存在争议的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费用由提出方支付。

  五、保障措施

  1.为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拨付乡镇政府作为征地经费,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拨付县土地收购储备服务中心作为征地经费,按征地面积220元/亩拨付给勘测调查单位作为测量费,以上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2.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征地补偿落实到位,防止征地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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