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昂溪区加快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十四五”时期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的战略机遇,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持续做好“三篇大文章”,深入实施“百万千”产业倍增计划,积极推进重点产业提档升级和四个“千字号”产业集群建设,建链延链补链强链,加快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十四五”发展规划、《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我省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等专项政策以及《齐齐哈尔市全面振兴“十四五”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区域内符合《齐齐哈尔市“十四五”时期持续推进“百万千”产业倍增计划的实施方案》《齐齐哈尔市产业链供应链三年行动计划》《昂昂溪区产业链供应链三年行动计划》及各产业链实施方案和数字、生物、冰雪、创意经济发展方向,对于做大做强做优产业链、供应链,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战略性拉动作用,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法人企业。
二、支持对象
区域内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额度以上,能对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到重大拉动作用的企业;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运营能力、提升产品质量、扩大市场份额,围绕重点产业和核心产品建链延链补链强链,进行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额度以上或进行重大改制重组引进战略性投资、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企业;能壮大我区经济总量、提升经济质量、产业拉动性强、主要效益指标保持增长的企业。
上述企业为制造业、商贸服务业(含外贸服务)、文体旅游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其中,商贸服务业(含外贸服务)、文体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统称为非制造业。
三、支持政策
(一) 投资引导奖励
1.奖励支持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与政府的投资约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含3000万元,下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6%的投资引导奖励;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8%的投资引导奖励;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10%的投资引导奖励。
(二) 综合贡献奖励
2.奖励支持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与政府的投资约定,在一定年限内,按其新增营业收入增幅6%以上、12%以上、 18%以上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其不超过新增营业收入2%、4%、8%的资金扶持奖励。
(三)科技创新奖励
3.对在我区新建科技含量高、具有战略发展前景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非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与政府的投资约定,综合考量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社保缴费、吸纳就业等地方综合贡献定量指标,按年度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支持。
四、附则
(一)政策具体实施结合企业与政府投资约定,奖励兑现工作由区财政局、区经合局牵头负责,区发改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游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认定和落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二)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发展贡献大等个别制造业、非制造业项目,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同一企业若享受本政策内条款或与其他本市政策条款重复时,可选择受益高的政策,同一性质奖励支持政策不予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环保、安全、信访等不出现重大问题,且未被纳入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与上级政策抵触,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区经合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奖励资金为区级财政资金。
昂昂溪区加快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昂昂溪区加快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积极有效发挥政策的支撑引导和激励约束作用,根据《政策》具体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交申请
(一)投资引导奖励
拟兑现奖励政策的企业向区政府提交兑现申请材料,具体包括:申请报告(报告需提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及拟兑现政策条款)、高质量发展投资引导奖励兑现审批表及其他材料,区政府将申请材料阅批至牵头兑现部门区财政局。
(二)综合贡献奖励
拟兑现奖励政策的企业向区政府提交兑现申请材料,具体包括:申请报告(报告需阐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营收数据增幅情况、拟兑现政策条款)、高质量发展综合贡献奖励兑现审批表及其他材料,区政府将申请材料阅批至政策牵头兑现部门区财政局。
(三)科技创新奖励
拟兑现奖励政策的企业向区政府提交兑现申请材料,具体包括:申请报告、科技创新奖励兑现审批表及其他材料,区政府将申请材料阅批至政策牵头兑现部门区财政局。
二、资质及奖励条件认定
(一)投资引导奖励
区发改工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界定企业所属行业类别,根据行业分类情况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予以认定,并提出是否应予兑现奖励的意见;主管部门将初步认定后的相关申请材料转至区统计局,区统计局据实核定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二)综合贡献奖励
区发改工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界定企业所属行业类别,根据行业分类情况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实现情况及收入增幅情况予以认定,并提出是否应予兑现奖励的意见;主管部门将初步认定后的相关申请材料转至区统计局,区统计局据实核定企业申请兑现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及收入增幅情况。
(三)科技创新奖励
区发改工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界定企业所属行业类别,根据行业分类情况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协议约定履行情况予以认定,并提出是否应予兑现奖励的意见;主管部门将初步认定后的相关申请材料转至区统计局,区统计局据实核定企业协议预定指标完成情况。
三、财政部门核定
各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资质和奖励条件认定完毕后,将材料转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具体认定意见,对符合《政策》奖励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条件的企业涉及确定其兑现奖励资金额度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政策》奖励条款、我区财力、协议约定及实际完成情况,核定应予兑现奖励支持资金具体额度,形成兑现政策意见。
四、区政府审批及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将兑现政策意见呈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予以审批,并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兑现奖励支持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拨付至企业。
五、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拟兑现“投资引导奖励”“综合贡献奖励”“科技创新奖励”政策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拟兑现政策的上一年度向区财政局提交申请,配合区财政局做好预算。
(二)本实施细则后附《政策》兑现审批表(详见附件),履行奖励支持资金审批手续时,各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积极开展审核认定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各部门办结后按照申请审批表内顺序依次将相关材料送达下一个受理部门,避免出现申请企业多次跑、跑多个部门的情况。
附件:1.高质量发展投资引导奖励兑现审批表
2.高质量发展综合贡献奖励兑现审批表
3.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奖励兑现审批表
附件1: 高质量发展投资引导奖励兑现审批表
申请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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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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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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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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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及奖 励条件认 定 |
企业所属类别:¨制造业;¨非制造业(¨农业;¨文化旅游业;¨商贸服务业;¨现代服务业)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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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亿元。 2.是否应予兑现投资引导奖励:¨是;¨否。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1.统计口径核定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 投资( )亿元。
区统计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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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合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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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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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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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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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制造业企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工信局;2.非制造业:商贸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工信局、文化旅游业企业主管部门区文广旅游局、农业企业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2: 高质量发展综合贡献奖励兑现审批表
申请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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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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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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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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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及奖 励条件认 定 |
企业所属类别:¨制造业;¨非制造业(¨农业;¨文化旅游业;¨商贸服务业;¨现代服务业)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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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年度营业收入( )亿元,基期年度营业收入( )亿元,同比增幅( )%。 2.是否应予兑现综合贡献奖励:¨是;¨否。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1.统计口径核定上年度营业收入( )亿元,基期年度营业收入( )亿元,同比增幅( )%。
区统计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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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合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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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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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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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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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制造业企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工信局;2.非制造业:商贸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工信局、文化旅游业企业主管部门区文广旅游局、农业企业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3: 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奖励兑现审批表
申请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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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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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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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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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及奖 励条件认 定 |
企业所属类别:¨制造业;¨非制造业(¨农业;¨文化旅游业;¨商贸服务业;¨现代服务业)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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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履行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协议约定履行情况:
区统计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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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合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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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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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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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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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制造业企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工信局;2.非制造业:商贸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工信局、文化旅游业企业主管部门区文广旅游局、农业企业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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