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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中小学教师执业信用 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7   作者:中国县域   来源:中国县域   阅读:5   评论:0
内容摘要: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中小学教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教体局,直属各学校:为了更好的推进全市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教师执业信用水平,更好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现将《双鸭山市中小学教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双鸭山市教育和......

双鸭山市中小学教师执业信用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中小学教师执业信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直属各学校:

为了更好的推进全市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教师执业信用水平,更好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现将《双鸭山市中小学教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双鸭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4年5月14日



双鸭山市中小学教师执业信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教师执业信用水平,保护教师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教育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鸭山市范围内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职)的教师执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指第二条所列学校中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信用管理包含执业信用建设、信用管理平台建设与维护、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信用评价及使用、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权益维护等内容。

第五条 执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公平公正、安全有效、动态调整的原则,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执业信用建设

第六条 将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纳入信用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七条 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营商部门为教育行业执业信用建设的主体,依法履行教师执业信用建设主体责任。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职)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执业信用建设管理工作。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教师执业信用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健全执业信用的评价机制,对执业信用优良的教师给予激励,对执业信用不良的教师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九条 支持全社会关心和参与教师执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教师执业信用与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联动管理。

第三章 信用体系平台建设与维护

第十条 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设教育评价系统,此系统作为教师执业信用档案的官方查证平台。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职)负责录入本单位教师执业信用信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营商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健全教师信用体系平台信息安全制度。平台建设与使用过程中,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与教师执业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

第四章 信用信息构成、采集与认定

第十三条 教师执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执业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包括:教师姓名、身份证号码、第一学历、最高学历。

第十四条 良好执业信用信息包括:

1.个人获得的与师德师风密切相关的荣誉,包含但不限于教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最美教师、德育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优秀共产党员、巾帼建功标兵、嘉奖、记功等;

2.个人参加急难险重专项任务,包含但不限于援疆、援藏、援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三区”支教、疫情防控等;

3.其他方面的良好信用信息,如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教学类和非教育教学类奖项;

良好执业信用信息应为县(区)级及以上认证的荣誉表彰等信息。

第十五条 教师所在单位定期采集、录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良好执业信用信息。

教师有义务向所在单位申报信用信息并提供印证资料,各单位对资料进行认定、审核。

第十六条 基本信息依据相关证书原件认定。

良好执业信用信息依据相关证书(含奖章、奖状、奖牌)原件或党政机关相关文件认定。

第五章 信用评价与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教师执业信用评价制度。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依据采集并认定的执业信用信息实际划分为五级: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E级为严重失信。

第十八条 教师由所在单位进行初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教师信用等级依据以下标准认定:

信用评价采取指标得分制和直接判级制,指标得分是根据教师执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进行赋分,满分是100分。其中:信用等级A级是优秀等次,依次递减,E级是最低级。

(一)A级为优秀,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二)B级为良好,综合得分在80分(含)—90分;

(三)C级为一般,综合得分在70分(含)—80分;

(四)D级为较差,综合得分在60分(含)—70分;

(五)E级为严重失信,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出现教师执业信用失信情节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信用级别E级(附件2)。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评价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骨干教师培养中,可将教师执业信用情况作为参考条件。

第二十一条 执业信用评价信息不能作为教师奖惩的直接依据。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教师的执业信用评价信息,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异化的激励、惩戒及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教师执业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动态更新,评价结果每年更新1次。


第六章 权益保护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师依法享有对本人执业信用信息知情权和查询权。评价为D级、E级的教师,由所在单位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其本人,认为平台归集的个人执业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营商部门书面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二)侵犯其个人隐私的;

教育行政部门、营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D级的教师,能依法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可按程序向做出信用评价的教育行政部门、营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教育行政部门、营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更正申请后及时予以处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修复,并书面告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信用修复:

1.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之日起,未满3个月的;

2.失信人在信用修复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教师执业信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执业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的,均可实名向教育行政部门、营商部门举报。

教育行政部门、营商部门在接到实名举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3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保护举报者的权益,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平台推送虚假信息,故意瞒报执业信用信息,未经授权违规发布信用信息,违规删除信用信息,篡改信用信息或评价结果。存在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教师执业信用评价标准

2.教师执业信用失信评价标准










附件1:

教师执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加分

备注

荣誉类

师德先进个人

省级5分,市级3分,区县级1分


优秀教师

国家级8,省级6分,市级4分,区县级2分


优秀教育工作者

国家级8,省级6分,市级4分,区县级2分


模范教师

国家级8,省级,6分,市级4分,区县级2分


最美教师

市级2分


德育先进个人

省级及以上3分,市级2分,区县级1分


优秀班主任

省级及以上3分,市级2分,区县级1分


优秀共产党员

省级及以上3分,市级2分,区县级1分


巾帼建功标兵

市级2分


嘉奖、记功

县区级2分


急难险重任务类

援疆、援藏、援边

4分


脱贫攻坚、乡村振兴

2分


“三区”支教

1分


疫情防控

2分


其他荣誉

教学类(可按获得的荣誉类别加分)

省级3分,市级2分,区县级1分


非教育教学类

省级2分,市级1分,区县级0.5分




附件2:

执业信用失信评价标准

指标

减分

备注

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0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20


体罚学生或侮辱歧视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或者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行为的

20


工作日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 兼职兼课,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活动的

20


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或者利用学生信息谋取利益的

20


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吃请、旅游、娱乐等活动的

20


散步非法言论或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或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的

20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只需,损害学生利益的

20


敷衍教学,不备课就上课,不写教案,不批改作业的

20


违规操办“婚丧宴”、“学子宴”、“谢师宴”等的;

20


其他违反师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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