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贤县个体工商户
分型分类标准和帮扶培育政策措施
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经
合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营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
人事务局、县文旅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按照黑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7部门印发的《黑龙江省开展个体工商
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黑市监联〔2024〕13号)要
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贤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具体标准
和帮扶培育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
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
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聚焦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
整合政府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助力个体
工商户稳定经营,提升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
好发挥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
方面作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推
动建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和“知名类、特色类、
优质类、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名录库,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政
策措施,持续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帮扶活动,提供差异化、精
准性服务,为提高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供保障,促进经营主体
结构进一步优化,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
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
存型、成长型、发展型3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
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有效帮扶的措施。
(一)分型原则
按照国家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基础分型标准,依托个体工商
户在纳税、社保、雇工、年报等方面信息,综合比对个体工商
户的登记注册信息,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工作,提升分型结果
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二)分型方式
1.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省
市场监管局依托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
税务和人社部门等相关数据,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
定,将分型结果在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
“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
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2.查询公示: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
“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我省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可以通过我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各级
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
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
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做好个体工商户分型异议的解释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处理平台异议留言,对符合标准的,及时
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三)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
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
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
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
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
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
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型标准
A.生存型:符合基础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
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 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
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③上一年度有2-3名(含)雇员。
C.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 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
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③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
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④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
利。⑤上一年度有4名以上雇员。
(四)帮扶措施
“三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部
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
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信用分级、包容审慎监管等。建
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
达快享。
1.“生存型”个体工商户帮扶措施:A.优化政务服务,在
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政务服务提
质增效。B.维护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
度,确保个体工商户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C.加强创
业指导,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D.减轻
经营负担,在地方政府权限内提供低价或免费经营场所;合理
规划,设置便民菜场、摊点区等经营场所,允许临街店铺在属
地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开展外摆经营活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服
务平台间互联互通,延展平台服务链条。E.加大贷款贴息支持,
积极运用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人群创
业提供金融支持。F.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免罚清单制度。
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降低对信用风险低(A类)“生
存型”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比例和频次。G.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
度报告的引导帮扶,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报,优化年报
服务。H.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I.其他符合“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特点的
政策措施。
2.“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帮扶措施:A.持续扩大个体工商
户首贷、信用贷投放,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
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B.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
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
力。C.引导个体工商户参加线上线下各类用工招聘活动,提供
精准匹配、即时快招的服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缓解个体
工商户用工短缺难题。D.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
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E.支持鼓
励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申报专利等,为其提供指导,创造便
利条件。F.其他符合“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3.“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帮扶措施:A.鼓励、引导转型升
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按政策给予其相应奖励、补
贴。B.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个体
工商户入驻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创新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及
服务方式。C.引导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D.保护知
识产权创新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
术和产品,在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
的服务。E.鼓励重点行业和领域个体工商户开展品牌建设,提
供品牌建设、咨询指导等服务,培育一批重点行业和领域精品
品牌。F.加强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G.支持符合中小企业
划分标准的“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参与
政府采购,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预留份额和价格
评审优惠政策。H.开展普法志愿服务,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治
保障。I.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J.其他符合“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特点的
政策措施。
三、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
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
的措施。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市直四个区、
红兴隆执行市级制定的具体分类标准和培育措施。各县市场监
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名特优新”四类个
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和培育措施,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并于
5月30日前向社会公示。分类标准要充分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
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鼓励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
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
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
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
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
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
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
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
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
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
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
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
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
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
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
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
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
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
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
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1.自愿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
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
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
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
牵头单位作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
职责范围,推荐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等符
合条件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
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
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
工商户。在2024年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初期,各县(区)可主
要采取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地
符合条件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
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
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
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
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具体分类标准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
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个体经营户,“知名”
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
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②属于县级及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的;
③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县级以上荣誉的;
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其产品曾获县级及以上荣誉的;
⑤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职责范围,推荐有代表性、亟
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从事属于或与区
域特色行业、 块状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特殊
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任
一条件:
①从事本区(县、市)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
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
②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
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③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④个体工商户获评县级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等级民宿;
⑤在从事行业中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
⑥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
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
好、诚信经营, 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认可度,社
会贡献度高的优质个体工商户,“优质”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
下任一条件:
①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
事关联行业的;
③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
者为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④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
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
⑤属于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
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
⑥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职责范围,推荐有代表性、亟
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新兴”类个体工商
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
》的个体工商户,“新兴”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 带
货、远程服务等业态的;且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同类型带货
中排名前100名;
②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 新
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
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
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④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
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
上学历的;
⑤其他由经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
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
新兴”类的。
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
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存在以下
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进行分类入库、暂停或终止分
类入库。
上一年度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
复的;上一年度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数量比例
县(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当地“
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
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4类个体工商户
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
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五)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
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省市场监管局在完
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各地开展“名特优新”个
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县(区)依托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
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
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
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区)为单位
进行。自主申报认定的,在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区)市场
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
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
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
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
材料或者不予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组
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
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
者本人同意。
(六)有效期限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
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
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
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
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
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
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
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
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
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
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
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培育措施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
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
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
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
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A充分发挥扶持个体
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工会的作用,
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
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在一定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的知名
度。B.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帮助
建立供需对接渠道。C.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在产业聚集区、
特色街区等区域,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提升商标申请便利服
务;加强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
规划、品牌运营的指导。D.落实党建引领,选派党建指导员,
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和生
产经营纾困帮扶。E.其他符合“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
策措施。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A.在技术研发、产品
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
度。B.是在各市区高品质商圈和特色老街、步行街以及全市大
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的核心位置,设立一批本地特色
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C.
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D.支持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
E.鼓励和支持“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参加消 费季、美食节活
动等。F. 其他符合“特色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A.针对辖区内老字号、
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强化事迹宣传,
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B.加强对传统手工艺、
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积极鼓
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
新,增强个体经济发展的动力。C.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
对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给予指导支持。D.其他符合“优质类”
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A.推动互联网平台企
业对新型类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应支持,协助提升网络营销能力,
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
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B.积极引导辖区网络交易平台将流量向
“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倾斜。C.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
D.引导支持有实力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境外参展,开拓国
际市场,开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
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E.鼓励支持新型类个体工
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其申报
拥有新型类行业知识产权,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
F.其他符合“新兴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要加强与
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
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
支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
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集贤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