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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公告

时间:2024-05-30   作者:中国县域   来源:邳州市人民政府   阅读:16   评论:0
内容摘要:邳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邳......

邳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公告

邳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邳州市东湖街道办事处、邳州市官湖镇人民政府等25个镇(街道)。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一)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消防救援大队列管的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的单位、个人等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徐州市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具体委托执法事项详见附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现场处理权: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向受委托组织提供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4.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组织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二)受委托组织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3.有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过程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6.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委托期限

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邳州市东湖街道办事处、邳州市官湖镇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签订日期从2024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

邳州市戴圩街道办事处、邳州市铁富镇人民政府、邳州市碾庄镇人民政府等22个镇(街道)未到期的《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因法律、法规重新修订,终止原《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现重新签订,签订日期从2024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

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

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

序号

事项名称

违反的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

依据《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第二十六条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第三十二条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第三十七条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3

违反规定使用产生烟火的物品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4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

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 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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