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许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深化“七大行动”,以高质量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着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实力长葛、活力长葛、魅力长葛、合力长葛,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长葛实践。
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长离长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实行工作互补制度,因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期间,由互补的另一方代行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公务接待、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六、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长葛实践。
七、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制定市政府及各部门文件,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
(三)讨论研究向许昌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提请市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六)讨论研究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八)讨论研究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九)讨论研究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纪律处分等事项;
(十)讨论研究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
(十一)讨论需由市政府讨论、决定、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武装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领导同志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二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严控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镇(办)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镇级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未经市长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二十六、市政府建立学习会议制度,一般每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政府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许昌市委市政府、市委决策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中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先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提请市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镇(办)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镇(办)提出指令性要求。
市政府部门、各镇(办)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镇(办)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抓落实、雷厉风行抓落实、求真务实抓落实、敢作善为抓落实,不断优化完善市政府重点工作周交办月讲评工作机制,每周讲评交办、每周督查落实、每月考核排名,构建“安排部署、推动落实、督促检查、反馈整改”的工作闭环。
三十五、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以及省委省政府、许昌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确定的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抓好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对市长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建立督办台账,跟踪督查情况,办理情况按要求报告市政府。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市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市委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许昌市委市政府和长葛市委市政府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许昌市委市政府和长葛市委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许昌市委市政府和长葛市委市政府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离长出差、休假、学习、因私外出,应事先向市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和各镇(办)主要负责人离长外出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请假,由各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长、分管副市长。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四、市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当好实干家、行动派、执行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四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0日市政府印发的《长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