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天河区沙东广尚传媒工作室: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乐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沙东广尚传媒工作室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4〕2023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室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室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室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4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段丽丽,电话:020-8757373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