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业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31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24〕27号)精神,结合乐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民生相协调,坚持安全化、标准化、市场化、规模化、智能化的原则,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骑行、使用、停放、充电、维修、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厘清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新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规划管控,力争有条件的居住区实现充电设施建设基本覆盖,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形成管理规范、安全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服务市场,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数量明显下降,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生产标准不完善、强制性不足问题。
1.加强标准宣贯。及时组织宣贯《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修订实施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督促生产企业加快过渡期内生产设备升级改造,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和规定,落实电池数据采集存储和安全状态监测技术要求,标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池安全使用年限,严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将电动汽车梯次利用锂电池列入采购名录以及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产品目录,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指导企业在研发、生产环节,按照现行电动自行车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对标达标管理,鼓励生产企业运用数字化技术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实施全生命周期管控。督促生产企业落实整车及鞍座、导线绝缘层等部件防火、阻燃性能要求,限制车辆中塑料占比,严格落实电气导线载流能力和蓄电池、控制器、限速器防篡改技术要求,根据车辆限定的最高时速和重量严格限制电机功率,落实整车应内置具备动态安全监测功能的北斗定位模块等措施,强化企业质量保障责任。鼓励相关企业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消安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严格认证管理。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百色市工作部署要求,持续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认证要求组织生产,确保生产产品与强制性认证证书参数保持一致,严格把关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严防电动自行车未设置短路保护、预留改装“后门”等行为,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互认协同。严格落实国家标准要求,在电动车生产企业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助力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质量可控的闭环管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督促认证机构加强CCC获证企业生产一致性检查,落实相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解决充电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4.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等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完善相关地方标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和拟供地块的规划条件,明确布局和配建比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严格审查把关。〔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5.科学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设施场地。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城乡规划部门落实。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细则,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6.加强充电设施管理。组织乡(镇)对电动自行车数量、充电设施、架空层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情况进行摸排,建立信息台账,明确充电设施建设需求。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后,建筑物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作为建设主体,进一步明确服务事项、标准、期限、费用、退出要求等,加强履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对于协议期间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不到位、服务不达标、出现安全事故或矛盾纠纷的单位,坚决予以清退。(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物管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履行职责,定期开展充电设施电气运行安全检查;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应停止使用,通知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维护保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增设既有小区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积极推广更具安全性的共享充(换)电柜。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按照“充电桩为主、充(换)电柜为辅”的原则,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对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场地资源紧张的居住区,鼓励结合居住区实际条件,按照“充(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试点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结合居民意愿,按照“能建尽建”原则,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根据国家制定的建筑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指导做好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乡(镇)、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架空层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失控漏管。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依法责令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业委会(物管会)、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采取临时物理分隔等措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并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合理调节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网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停放充电场所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广西新电力集团乐业县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电动自行车停放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劝阻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住建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检查劝阻、执法查处和宣传提示,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在建筑公共区域停放充电行为的联合执法,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指南,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指导。住建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处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住建等部门通报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以及移送的应予以行政拘留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立案调查处理。相关责任部门要逐步推动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行为纳入征信体系,组织发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综治网格等基层组织,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纳入村(居)民管理公约,加强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及时劝阻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技术支撑。运用全区统一建立的充电设施运行监管平台,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实现在线监测、安全监管、预警功能,做到部门信息共享,2025年底前完成。鼓励电网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区开展电表智能化升级改造示范应用,对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做到及时预警。鼓励推广应用充电设施监控预警技术、充电电池管理技术等新技术,促进先试先行。鼓励在市场探索车电分离、共享换电模式,形成一套符合本地实际的蓄电池换电管理模式。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解决使用管理环节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12.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行为。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隐患、责任、整改清单,形成执法闭环管理;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监管,杜绝通过播放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来增加视频点击量。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商务服务中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乐业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登记管理。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对符合国家标准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备案号牌,严禁为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完善登记项目,规范录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车架号、CCC认证证书编号等信息,蓄电池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后,要及时将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项目。优化登记服务,2024年年底前,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建设完成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按照公安部统一数据上传要求将登记备案信息全量上传。要结合实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稳妥推进淘汰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路面执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底前完成。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依法查处路面执法发现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保持严管态势。强化锂电池(危险物品)运输管理,依法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压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明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及充电装置要求,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商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解决市场流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7.规范行业发展。督促电动车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相关标准要求,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纳入公告管理范围,2024年8月底前完成。建立生产企业“正面清单”目录,实施动态公告管理,及时公布全国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锂电池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2024年底前完成。督促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引导行业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提升生产企业质量管控水平。摸清并建立全市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清单,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督促产品存在缺陷的企业坚决履行产品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依法依规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电子商务领域、销售门店等销售主体监管,以产品标准合规性为重点,把好“线上、线下”产品质量关。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20.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建立电动自行车制假售假问题线索移交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主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照经营、销售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一致的产品等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解决循环利用环节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21.推动以旧换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鼓励有条件地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县商务服务中心牵头,县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建立健全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严格落实国家老旧蓄电池强制性报废标准,从建立回收体系、完善回收渠道、完善废蓄电池集中贮存管理、促进废蓄电池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强化回收处理全过程监管,严防安全风险。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鼓励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业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商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解决安全监管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3.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根据自治区建立的“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畅通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渠道,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登记、骑行、使用、停放、充电、维修、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2024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联合惩戒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过公示失信“黑名单”、市场限制或禁入、取消政府补贴等信用监管惩戒措施,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公共安全监管,着力解决风险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不强问题。
25.强化公共管理责任。强化公共交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安全管理,完善携带蓄电池类物品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切实履行本单位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内部集中治理,加强安全管理。推动电动自行车用户、充电设施生产及安装运营企业购买责任保险,构建电动自行车社会责任保险体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引导全民参与违规行为整治。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引导群众遵守公约、安全充停、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及时纠治违规充停行为。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督促骑乘人员安全文明出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查找并举报身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安全教育培训,将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纳入所属行业系统领域单位人员常态化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所属行业系统领域单位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和应急逃生演练、观看案例警示片。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多种宣传介质及宣教资源,广泛宣传和解读整治行动相关内容,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全面普及消防安全法规、电动自行车充停安全要求、火灾逃生方法等应知应会,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火情应对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配合,县直各有关行业系统领域管理部门组织落实〕
三、保障措施
参照自治区、百色市模式,成立乐业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县委政法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乐业生态环境局、县商务服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公司乐业县分公司、广西新电力集团乐业县公司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按照自治区明确的“自治区负责、市县落实”相关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和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一并纳入此次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范畴,建立定期研判、信息汇集、问题交办、督导检查、定期考评、通报约谈、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当前,我县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较多,群众每天都在使用,但非法改装尤其是违规室内停放充电、“飞线充电”等隐患问题屡禁不止,火灾风险居高不下。抓好电动自行车安全,是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要事。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站到“两个至上”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这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自治区、百色市和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推进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对照任务分工细化制定本行业系统行动方案或指导性文件,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确保高标准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三)严肃督导问效。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考核督导机制,实行“月晾晒、季评价”,力推工作落实落地;对工作滞后、推进乏力、推诿扯皮、问题突出的,要予以通报、约谈。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安全事故尤其是发生亡人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整治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以及政务督查内容;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辖区,县级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
县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行业系统工作方案(或指导性文件)请在制定印发后及时报送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各部门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每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工作专班办公室,由县工作专班办公室每月24日前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县工作专班联系人:周永刚,联系电话:0776-5091551,电子邮箱:leihao35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