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2024年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全县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劣质散煤管控,依据《石家庄市 2024 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石气领组〔2024〕1 号)和《石家庄市2024年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方案》(市劣煤办〔2024〕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坚持把劣质散煤管控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散煤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全链条监管,不断提升综合治理效能,助力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全县区域内一律禁止经营、销售散煤;城乡居民、各类商户、机关单位全面禁止使用散煤;经批准使用工业用煤的企业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购进散煤,保证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严禁购进使用不合格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 100%。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散煤销售企业监管
全县禁止加工、销售民用散煤;严禁新增散煤销售企业。加强对现有工业散煤销售企业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土地手续、环评手续、未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达标排放等问题及时进行查处,限期整改。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废弃厂房(煤场)、工地(棚)等较为隐蔽场所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县域内无违法违规经营销售散煤企业。〔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工业燃(用)煤质量监管
建立完善工业燃(用)煤企业主体台账、监管台账、散煤质量检验报告台账等管理档案,落实煤质抽检主体覆盖率 100%的目标要求。严厉打击燃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散煤购进、使用台账(购进使用散煤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并留存备查)。用煤企业要配备煤炭质量检验设施设备,对购进散煤做到批批检验,对自检发现不合格的,要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按规定依法依规处置。要对用煤企业购煤量、使用量、存煤量进行常态化检查,并依据企业工艺科学测算、核实企业用煤是否异常,发现用煤异常企业要及时向县劣煤办报告,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用煤企业利用以使用散煤之名违法违规销售散煤行为。〔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三)加强农村地区散煤复燃监管
各乡(镇)要强化散煤复燃“ 冒烟”监督检查力度,发挥好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建立常态化人工巡查制度,对辖区进行全覆盖巡查排查;同时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飞检和人工巡查等技术手段,及时锁定散煤复燃点位。发现农村居民燃用散煤后,在保障居民温暖过冬的基础上,要进行妥善处置,防范散煤燃用。组织乡村两级精干力量,在做好政策宣讲的同时,彻底开展一次全方位无死角散煤清查行动,重点对各类蜜饯加工户、农业种植大棚、经营门市、路边摊点等使用劣质散煤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煤,确保全县散煤彻底“清零”。同时乡村两级负责型煤配送人员,要对配送型煤数量做到底数清,结合每家每户家庭人口、户型等实际情况,认真核算每户购买型煤数量是否符合实际,对购买型煤异常户要及时与包村干部沟通,摸清具体原因,最大限度防范农户冬季取暖散煤复燃。〔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四)严厉打击非法运销劣质散煤行为
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各乡镇要强化联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运销劣质散煤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非法运销劣质散煤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各乡(镇)要充分发挥综合执法队伍,乡、村两级干部基层哨所作用,对走村串户、游击兜售劣质散煤行为进行全面摸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般违法行为的交由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进入我县境内运煤车辆检查力度,对涉嫌向我县运销劣质散煤的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县劣散办通报相关情况。〔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
(五)确保洁净型煤质量安全
一是县发改局要结合乡镇提前谋划,科学设置洁净型煤保供网点,确保供应点布局合理,符合快捷、经济、方便运送和自购等需求。保供点运送车辆,必须标注“保供配送专用车辆”等相应标识,确保保供点、乡镇、村、户各环节交接手续齐全,各项数据记录准确无误。县发改局确定的保供点及时向县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县市场监管部门要适时安排人员对型煤质量进行抽检。〔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市场监管局〕
二是加大型煤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型煤企业主体责任,型煤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GB34170-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型煤1号”标准要求,严格按照GB/T25209-2022《商品煤标识》有关要求进行标识,严把型煤出厂质量关。做到进煤有记录、有检测、工艺流程(每批次煤配比)有过程记录、批批有检验(各类记录台账要有专人管理,保存2年以上备查),所有出厂(库)型煤必须凭合格的批检验报告放行。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型煤企业采购原煤、工艺流程、型煤包装、定量包装设备、化验室、出厂检验、储存配送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督型煤生产企业是否对型煤进行批批检验。同时,还要加大对型煤质量的监督抽检,既要进企业进行抽检,又要入农户随机抽检,对于群众反映的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入户抽检,确保供应的型煤符合国家和县招标合同确定的标准。〔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是严把招标采购质量关。按照“谁招标、谁负责”的原则,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对中标的洁净煤进行质量检测验收,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洁净煤不得配送入户,同时对保供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处理。〔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六)规范劣质散煤查扣收缴处置
各乡镇、各部门查扣的劣质散煤以7天为一个周期汇总,向县劣煤办报告,报告要有查扣的地点、数量、被查扣人情况等信息,并将查扣的劣质散煤按规定向发改部门移交,做好交接手续。处置劣质散煤相关台账资料、处置操作流程、处置程序要合法合规,坚决防止查扣的劣质散煤再次流入市场。查扣报告要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劣质散煤管控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204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监管。成立县劣质散煤管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调度、安排部署全县散煤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谋划,精心分析研判,切实解决劣质散煤违法违规经营销售、运输、使用环节的新特点、新问题及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切实发挥县、乡、村三级散煤管控网格作用,加大上下联动、横向协调力度,以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和手段,推动工作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农村大喇叭、村民微信群、公众号等宣传引导作用,发布劣质散煤管控宣传短片,逐村逐户发放劣质散煤管控明白纸,积极宣传禁止经营、使用散煤的政策,提高全民自觉杜绝使用散煤意识(1、各乡镇组织辖区各村悬挂宣传标语,1000人以下村不少于5条;1000人以上村不少于10条;2、各村通过大喇叭和村民微信群早中晚宣传劣质散煤管控政策3次以上。3、各乡镇在公众号发布CO管控宣传短片,每周至少2次。)
(三)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执法力度。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乡镇要组织基层执法力量,强化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销售、使用散煤的单位和个人。各村两委干部要全面落实村级网格员责任,对发现经营销售、使用散煤的单位(个人),要第一时间查扣,并向乡镇主要领导报告,乡镇要安排综合执法队伍第一时间依法查处。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肃追责问责。县劣质散煤管控成员单位要对分包乡镇散煤管控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并做好帮扶指导工作。对按时或提前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加分;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以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并上报县委、县政府进行追责问责。
(五)建立举报制度,落实奖励政策。鼓励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劣质散煤管控工作,举报违法违规经营销售、运输、使用散煤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对举报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守举报人个人信息。
附件:赞皇县运销民用劣质散煤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
赞皇县运销民用劣质散煤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范围
全县范围运销劣质民用散煤违法违规行为。民用劣质散煤是指不符合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标准要求的民用散煤、民用燃料煤。
二、奖励条件及程序
(一)举报人必须提供事先未被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掌握的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具体地址(或准确的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发生地、主体信息(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等信息)、经营民用劣质散煤事实的相关证据资料。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举报人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举报奖励实行实名制。举报人需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登记真实联系方式而不愿意具名的举报人,举报线索要素详实,提供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地址和相关证据资料,视同实名举报。
(三)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个及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奖励标准平均分配;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对象再次涉嫌违法的,可继续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五)确认举报属实且案件办结后,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方案确定奖励额度,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励标准
对经查实的举报线索,在结合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程度以及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程度等的基础上,按照罚没款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不属于奖励的范围
(一)根据举报的线索无法确定违法违规主体或者经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举报时间在案件查办后的;
(三)从事民用劣质散煤经营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
(四)属本部门查办,该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五)经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五、举报方式
(一)来人举报或信函举报。举报人可以到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广告监督管理股(石家庄市赞皇县唐相北街13号)举报或以信函的方式举报。
(二)电话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15或0311-84221503”进行电话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虚假手段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已经查实,收回奖金并推送至个人征信系统。奖金收回后,应当及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