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报告催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查,武隆县鑫峰石材有限公司、武隆县奉粤食府等15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逾期仍未补报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武隆区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