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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时间:2024-12-19   作者:中国县域   来源:唐山市丰润区政府网   阅读:0   评论:0
内容摘要: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进一步完善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坚决避免“一刀切”,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科学指导......

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坚决避免“一刀切”,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科学指导生产生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环保绩效引领性指标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唐山市丰润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应对。因臭氧和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夯实减排清单,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防控工作,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科学预警,提前控制。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做到“早预测、早预警、早处置”。

绩效分级,差别管控。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科学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坚决避免“一刀切”;通过绩效评级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企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安全第一,有序实施。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参加跨区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控工作;向市大气办报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对超出本区应对能力的极重污染天气,视情况向上级请求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按照市级发布的启动和解除预警通知要求,及时下达区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时间,发布启动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期间组织指挥开展应急管控工作;设立预警会商组、监督检查组和新闻宣传组三个专项工作组(详见附件2)。

(二)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区大气办)。负责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上报;向相关成员单位传达区政府指令;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适时修订《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减排清单;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实时调度指挥;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启动条件与流程

(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24小时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监测与会商。

1.监测。区环保指挥中心、区环境监控中心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会商。区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组织监测专家、气象专家、环境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会商,符合预警条件时,及时形成预警会商意见报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三)预警信息发布。

一般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接到市级启动预警通知后,立即呈报区政府,启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启动红色预警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预警通知,必要时召开会议宣布启动预警。宣传部门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提示性事项。

(四)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接到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调整、解除通知后,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应预警级别呈报区政府签批,签批后发布预警调整、解除通知。

四、应急响应

发布预警级别分别为黄色、橙色、红色时,对应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执行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分为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移动源管控措施、扬尘源管控措施、烟花爆竹管控等(详见附件3)。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区直各部门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附件1),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各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各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预警期间,每日将前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政府。各排污单位负责编制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制定公示牌(附件4),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二)开展督查检查。区大气办组织区直相关部门适时对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区直各相关单位分别对各自领域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乡镇、街道、经开区交办,并督促整改。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事项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专题报告。

(三)及时信息公开。本预案依法在区级政府网站公开。A级、B级、引领性企业,以及豁免清单等名单在区直相关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开(涉密企业和工程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宣传部门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减排措施,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同时鼓励群众对企业停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响应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在新闻媒体曝光,由区纪委监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经开区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的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备查,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向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次应急响应执行情况,包括预案职责履行情况、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形成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减排效果分析等。

(五)强化应急保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对具有较大现实安全风险的企业,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指导,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财政部门、卫健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结合各自领域工作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保障工作。

(六)规范预案管理。开展预案演练,将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预警作为预案演练,不断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规范预案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区级各部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要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点工业企业(项目)(不含钢铁企业,钢铁企业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厂(场)一策”实施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六、附则

本预案中提到的涉气企业,是指生产过程中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5月20日印发的《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丰润政办函〔2021〕25号))同步废止。

本预案由区大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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