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治,天下安。
县为国之基,农为县之本。县域三农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和长治久安,曾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现在仍然是“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重中之重”。
县域农村居民收入是县域三农的核心问题。县域农村居民收入是县域经济与县域综合发展的结果。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新时期,县域综合竞争将会取代县域经济单一竞争,县域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社会安全、绿色发展将会与经济增长一起成为县域竞争的主题和方向。
全国县域经济与县域发展研究咨询专业社会智库——中郡研究所,将从“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和农村增强”三个维度,开展县域三农专题研究,旨在关注和促进增加县域农民收入、提高县域农业生产能力,加快补上县域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短板弱项,增强县域农村发展能力。
中郡研究所依据统计公报、政府工作报告等有关公开资料,经甄别核实,首先对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县域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监测分析,为县域三农发展提供新动能。
经初步统计,在2021年全国1865个监测县域单位中,全国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一名是浙江诸暨市,46535元;超过40000元的有22个,占全国的1.18%;超过30000元的共有62个,占全国的3.32%;第100名为浙江仙居县,26956元。
2021年全国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前100名门槛值为26956元,比上年增加2502元。
全国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前100名县市(简称全国农村居民收入前100名县市)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为34039元,是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倍;前100名收入增量平均值为3118元;收入增速平均值为10.11%。
全国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前100名县市分布在全国16个省区,具体是:浙江39个、江苏15个、内蒙古12个、湖南7个、四川6个、福建5个、安徽4个、山东3个、甘肃2个、广东、河北、河南、黑龙江、江西、辽宁和新疆各1个。
在全国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前100名县市中,浙江省占39席,数量最多,遥遥领先其他省市区;在前十名县市中,浙江独占十席;在第11到第20名县市中,浙江与江苏各占5席,各据半壁江山;在第20名以后,才出现其他省市区的县市。
在全国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前100名县市中,东部地区数量最多,有64个,西部有21个,中部有13个,东北地区有2个。
全国农村居民收入前十名县市分别是:浙江诸暨市、浙江义乌市、浙江海宁市、浙江慈溪市、浙江海盐县、浙江嘉善县、浙江平湖市、浙江桐乡市、浙江余姚市和浙江岱山县。
中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前十名县市分别是:湖南长沙县、湖南浏阳市、湖南宁乡市、湖南醴陵市、湖南韶山市、湖南攸县、安徽当涂县、安徽南陵县、安徽肥西县和河南巩义市。
西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前十名县市分别是: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甘肃阿克塞县、内蒙古阿巴嘎旗、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内蒙古额尔古纳市、新疆若羌县、内蒙古二连浩特市、甘肃肃北县、内蒙古额济纳旗。
在全国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前100名县市中,农民收入增量前十名县市分别是浙江长兴县、浙江海宁市、浙江诸暨市、浙江玉环市、浙江德清县、浙江海盐县、江苏江阴市、江苏昆山市、浙江余姚市和浙江东阳市,其平均增量为4171元;农民收入增速前十名县市分别是福建东山县、浙江龙游县、浙江浦江县、浙江青田县、浙江东阳市、浙江江山市、江苏海安市、江苏泰兴市、安徽当涂县和福建福清市,其平均增速为11.97% 。
在全国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前100名县市中,县域主体功能区类型为优化开发区的有19个,重点开发区的有44个,农产品主产区的有10个,生态功能区的有27个。
在全国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前100名县市中,“强而富”、“优而富”和“生态富”等三大类型县的数量占绝大多数,“全国农村居民收入前100名县市”呈现多样性。依据全国县域经济大数据开放平台信息,在全国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前100名县市中,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有52个和中西部百强县有11个,经济强县为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提供了多元化基础;人口比较少而县域发展质量比较优的县有15个,少而优县具有人口基数少的特点,县域发展综合水平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较高;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生态功能区人口小县有14个,生态小县通过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和发展生态产品,增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全国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异性比较大,经统计,全国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平均值约为16210元,差异系数为33.35%。东部地区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最高,为19930元,东北地区为16610元,中部地区为15720元,西部地区为14580元,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为1.37。东北地区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异系数最小,为20.58%,中部地区为29.31%,西部地区为31.40%,东部地区为32.54%。
如果将全国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等级划分,以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按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划分为4个等级,具体规范是: A+级,≥1.25,收入指数最高等级,相对富裕等级;A级,[1,1.25),收入指数比较高等级;A-级,[0.75,1),收入指数比较低等级;B级,<0.75,收入指数最低等级。经统计,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级A+、A、A-和B级的县市数量比例分别是11.42%、26.65%、33.62%和28.31%;高于全国值的县市数量与低于全国值的县市数量比例大致是4:6。
县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新时期县域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指标,是协调区域发展、县域发展和城乡发展的参照坐标和有效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