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根据《中共百色市委员会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百发〔2022〕10号)精神,我委组织起草了《百色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障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监督完善相关政策文件的公平、公正及实用性,根据规范性文件颁布的规定,现就举行制定《百色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听证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听证组织部门
百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听证事项
针对《百色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时间:2023年9月12日(周二)上午9:00
听证地点:百色市卫生健康委三楼会议室
四、听证参加人的名额、条件和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分为部门陈述人和非部门陈述人,部门陈述人由听证机构确认,不需另行报名。百色市内具有相关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成为非部门陈述人。
(二)非部门陈述人的申请条件。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须年满18周岁。非部门陈述人名额不超过10人,申请人数超过限额的,按随机抽取方式决定参加人选。
五、听证申请人报名方式和报名时间
(一)传真报名:申请人可下载本通告的听证会报名表(详见附件2),填写后传真至:0776-2854569。申请人请按要求如实提供个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二)邮寄报名:申请人可下载本通告的听证会报名表,填写后邮寄至:百色市右江区西园路2号408室(邮政编码:533000),并注明“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听证报名”字样。申请人个人信息填写要求同上。
(三)听证代表报名时间:2023年9月4日-9月10日。
联系电话:0776-2827031,传真:0776-2854569。
六、听证须知
(一)听证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获得参加资格,由百色市卫生健康委发放《听证会通知书》及听证会相关材料,听证参加人凭百色市卫生健康委发放的《听证会通知书》出席听证会。听证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听证机关,逾期不参加本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听证代表在听证会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准许。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代表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三)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必须客观事实,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听证代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才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提交。
(四)听证参加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不听从制止,严重扰乱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可中止听证,并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 1.《百色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听证会报名表》
百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4日
附件1
百色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根据《中共百色市委员会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百发〔202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本实施办法补助对象为托育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百色市辖区内,经相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且正常运营的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
(二)设置和服务内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按普惠标准提供托育服务。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综合考虑普惠托育机构办托成本、辖区(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项目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因素制定,原则上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非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水平。幼儿园托班参照各县(市、区)现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上浮幅度)执行。
(四)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二、补助标准及申报程序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分为3类,分别为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示范性奖励。
(一)建设补助。
1.补助标准:新改扩建公办或企事业单位办托育机构每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万元;新改扩建社会办托育机构每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万元;幼儿园开设托班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每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万元。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
2.申报程序:
(1)机构申报:新改扩建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自愿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局申请,建成后须达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制定的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并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于7月31日前向辖区卫生健康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建设补助申报承诺书(附件2)、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附件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施工合同复印件(盖有双方公章的页码和付款方式的页码)、施工验收合格证书、在园婴幼儿花名册(附件5)。
(2)县级初审: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会同登记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托育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经公示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上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经县级初审盖章的托育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建设补助申报承诺书、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施工合同复印件(盖有双方公章的页码和付款方式的页码)、施工验收合格证书、在园婴幼儿花名册。于8月15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3)社会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审查合格后,将拟确定享受补助的托育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为托育服务补助对象。
(4)资金下拨。市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下拨至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拨付资金至获得补助的托育机构。
(二)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对按照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备案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依据实际收托数和保育费收费价格,给予每人每学期200元运营补助。鼓励县(市、区)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为鼓励托育机构提高托位使用率,实际收托率低于30%的托育机构不享受收托运营补助。超过备案核定托班数和托位数的,超过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机构进行整改。实际补助金额=每学期实际在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生均补助标准,收托时间连续满3个月按1个学期计算,连续不满3个月不计算。
2.申报程序:
(1)机构申报: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自愿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局申请,于1月31日、7月31日前向辖区卫生健康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运营补助申请表、运营补助申报承诺书、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运营补助现场考察确认表(附件4)、在园婴幼儿花名册、收费凭证、托育机构与监护人签订的托育服务协议。
(2)县级初审: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会同登记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托育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经公示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上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经县级初审盖章的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运营补助申报承诺书、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运营补助现场考察确认表、在园婴幼儿花名册、收费凭证、托育机构与监护人签订的托育服务协议。于2月15日、8月15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3)社会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审查合格后,将拟确定享受补助的托育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为托育服务补助对象。
(4)资金下拨。市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下拨至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拨付资金至获得奖励的托育机构。
(三)市级示范托育机构奖补。
对获得市级示范的托育机构,给予每个机构一次性奖补6万元。市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拨至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获得奖励的托育机构。
三、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从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资金统筹安排,超出部分,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原则,落实属地责任,由属地财政补齐。
四、监督管理
(一)收托规定。
1.普惠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保育费,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5个月,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
2.普惠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订书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退费规则等内容,并开具收费凭证。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监管。
1.资金使用。补助资金可适用于普惠托育机构建设0-3岁婴幼儿托位所需的设施设备的购置、消防设施改造、基础设施改建、玩具教具的采购和其他有利于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支出,严禁用于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娱乐性消费、工资薪酬等与托育服务项目无关的支出。
2.不予补助。对在补助资金下达前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一律不给予资金补助。
3.责任追究。对提交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 资金的托育机构,将依法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今后补助资格。凡因把关不严造成资金冒领、套取的,由各县(市、区)负责全额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撤销备案资格并收回备案回执,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1)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2)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5)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让广大群众了解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二)落实主动公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定期将普惠托育机构的名单、收托规模、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组织实施。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补助政策制定、负责对补助资金核定和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对享受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补助资金审核、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各级发改部门负责监督补助对象的收费情况和价格水平。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加强托幼一体化工作的统筹指导和行业管理,推动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规范化托育服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今后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资金补助政策有调整变动的,从其规定。
附件:1.百色市托育机构建设(运营)补助申请表
2.百色市托育机构建设(运营)补助申报承诺书
3.百色市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
4.百色市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现场考察确认表
5.百色市托育机构在园婴幼儿花名册
附件1
百色市托育机构建设(运营)补助申报表
申请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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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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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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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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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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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托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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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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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入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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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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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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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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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管理,收费标准符合我市实际,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满足百色市托育机构建设(运营)补助资金申报各项条件,现申请托育机构建设(运营)补助资金。承诺申请属实,如有不符,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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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公章)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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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公章)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百色市托育机构建设(运营)补助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百色市托育机构申请建设(运营)补助。
2.申请机构名称:指注册登记证件标注的机构名称。
3.法定代表人:指注册登记证件标注的法定代表人。
4.机构负责人:指托育机构的实际管理人,既可以由法定
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托育机构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
5.成立时间:指机构注册登记时间。
6.备案时间:指取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回执》的时间。
7.备案托位数量:指在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的托位数,幼儿园指设立托班的托位数量。乳儿班不超过10人/班,托小班不超过15人/班,托大班不超过20人/班,混合编班不超过18人/班。
8.月收费标准:指托育机构公开的保教费月收费金额。申
请机构月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我市普惠收费标准。
9.实际入托数:建设补助指提交申报材料时机构实际入托婴幼儿数。运营补助指该托育机构实际入托连续满3个月的婴幼儿人数。
10.补助金额:建设补助指按照公办或企事业单位办、社会办、幼儿园托班等举办形式规定予以补助。运营补助指按照托育机构实际入托数(婴幼儿在园时间按照实际入托连续满3个月)计算:200元×每学期实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规定予以补助。
11.收托婴幼儿在园时间按实际入托月份计算,连续满3个月按1个学期计算,连续不满3个月不计算。收托形式为全日托。
附件2
百色市托育机构建设(运营)补助申报承诺书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申报信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
承诺本单位近三年内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健全本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建设(运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要求使用补助资金,建立台账,做到专款专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若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除全额退回补助金外,本人还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备案单位:(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百色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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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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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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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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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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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人数 (其中: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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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托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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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备案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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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 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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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收费项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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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费 (班型) |
计收单位 (元/月或学期) |
收费标准 |
拟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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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健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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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发改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注:1.此表一式三份,卫健部门、发改部门、托育机构各保存一份。
2.托育机构应通过公示栏、缴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公示收费项目、标准。
附件4
百色市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现场考察确认表
填报单位:(盖章)
申请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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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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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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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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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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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托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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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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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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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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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时间段 |
年 月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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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管理,收费标准符合我市实际,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满足百色市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报各项条件,现申请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承诺申请属实,如有不符,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 位 ( 签 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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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考察资料内容: 齐全 不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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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在托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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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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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考察工作人员签字:
考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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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百色市托育机构在园婴幼儿花名册(春季/秋季)
填报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婴幼儿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实际入托 时间 |
监护人 姓名 |
现住址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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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实际入托时间:填写202X年X月X日-X月X日。
2.现住址:填写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小区)。
附件2
听证会报名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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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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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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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报名时公民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