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P手机版
联系地方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2-09-29   作者:中国县域   来源:政府官网   阅读:149   评论:0
内容摘要: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22〕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兜底性保障,结合我县实际,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研究出台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重点工作,第三部分为加强组织保障。
(一)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二)第二部分重点工作。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一是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主要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二是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90%的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及其他脱贫人口按照我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三是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类别分档设置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四是规范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按照国家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支付,主要覆盖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费用,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2.提升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不断强化县乡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二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三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保障政策。
3.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监测帮扶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制度。依托省级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预警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监测。二是建立依申请救助帮扶机制。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4.充分发挥慈善等社会力量救助保障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引导慈善救助积极参与,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二是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5.提高经办管理规范化服务水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推进一体化经办。二是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三是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三)第三部分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凝聚工作合力。三是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四是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三、出台意义
《实施方案》聚焦缓解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通过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慈善救助、商业保险等综合保障措施,进一步健全了我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主办单位:中国县域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县域 版权所有:中国县域 中国县域QQ:1581746470
  皖ICP备2023017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