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雅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2021年9月29日察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以挂牌方式出让宗地编号为CYGY2021011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挂牌出让宗地位置、面积、规划条件及相关要求
1、拟出让地块位于察雅县烟多镇烟多居委会境内。(四至环境详见附图)
宗地编号 |
出让面积(㎡)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限高 |
出让年限 |
土地用途 |
CYGY2021011 |
167(0.25亩) |
≤30% |
≤1.5 |
20m |
70年 |
住宅用地 |
2、规划要求:(注:具体规划控制指标以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规划为准)
(1)建筑红线: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2)占地面积:占地面积详见上表,建筑规模以审查设计方案为准。
(3)建筑风格以规划部门要求为准;建筑时消防、环保及其配套设施要一并考虑。
(4)用地起算高程严格按规划设定高程核定。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公司、企事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单独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竞得者竞得土地后,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察雅县自然资源局审定后方可开发建设。
三、开发建设时间
竞得者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个月内开工建设,必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开发建设,对不按照规定时限开发建设的,将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理。
四、宗地的起挂价、加价幅度和竞买保证金
宗地编号 |
起挂价(元/㎡) |
加价幅度(元/㎡/次)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CYGY2021011 |
446.00 |
10及其整数倍 |
5.9586 |
土地挂牌价款中不包括交易手续费、契税。所缴竞买保证金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转为定金,未竞得人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竞得人需自成交之日起60日内缴清成交价款。
五、挂牌资料获取和报名时间
有意竞买者可于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30日到县自然资源局获取挂牌资料;可于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30日(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竞买条件的,按规定交付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16时整)。
六、接受竞买报价时间(工作日)
起始时间:2023年1月10日9时整;
终止时间:2023年1月30日10时整。
竞买人报价必须采用统一制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书》,进行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报价方式。
七、竞买人竞得后,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审批、土地登记等有关手续。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交付土地时间:以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三)竞得人不按约缴纳该宗地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欠缴额1‰的滞纳金;超过60日未全额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四)出让宗地在公告挂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原因,出让方有权延期或终止本次公告挂牌活动,报名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相关要求和条件。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全体参与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办事,规范操作程序,实行阳光作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由察雅县自然资源局具体承办。
十、察雅县自然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十一、联系人
赵曼 电话:0895-4602110;13659558132
察雅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9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2021年9月29日察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以挂牌方式出让宗地编号为CYGY202101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察雅县自然资源局,具体由察雅县自然资源局综合办公室办理。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
1、CYGY2021011号宗地位于察雅县烟多镇烟多居委会境内。(四至环境详见附图)
宗地编号 |
出让面积(㎡)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限高 |
出让年限 |
土地用途 |
CYGY2021011 |
167(0.25亩) |
≤30% |
≤1.5 |
20m |
70年 |
住宅用地 |
2、地块范围坐标:
宗地编号 |
X |
Y |
CYGY2021011 |
3393366.367 |
33361281.807 |
3393371.872 |
33361289.304 |
|
3393357.699 |
33361300.132 |
|
3393352.010 |
33361292.760 |
3、动工和竣工时间: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个月内动工建设,2024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加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获取挂牌文件
申请人可于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30日(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到县自然资源局综合办公室获取挂牌文件。具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出让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10)规划设计方案及图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30日(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到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察雅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价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察雅县自然资源局将在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的第二天9时30分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 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局咨询。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月25日上午10时30分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挂牌时间为10日,具体如下:
1. 挂牌起始时间:2023年1月23日9时整;
2. 挂牌截止时间:2023年2月2日10时整;
3. 接受挂牌报价时间:上午9:30至13:00;下午15:30分至18:00。
申请人可于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30日(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到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报名材料,向察雅县自然资源局指定账户交付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16时整),经审查符合竞买资格的,方可领取竞买报价书开始竞价。未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买截止之日后5日内给予退回(不计利息),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
七、该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宗地编号 |
起挂价(元/㎡) |
加价幅度(元/㎡/次)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CYGY2021011 |
446.00 |
10及其整数倍 |
5.9586 |
土地挂牌价款中不包括交易手续费、契税。所缴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转为定金,未竟得人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竞得人需自成交之日起60日内缴清成交价款。
八、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 挂牌人将该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 、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布;
2. 挂牌主持人介绍该地块的情况。
(二)挂牌竞价
1. 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 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3. 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 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l. 本次挂牌由挂牌主持人在2023年2月2日10时整主持宣布挂牌截止;
2. 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4.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l)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竟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由出让人没收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出让结果公布
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进行公布。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挂牌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本次挂牌地块设有挂牌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前须严格保密。
(四)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五)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土地出让金余额必须在60日内交清,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依法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并没收其竞买保证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县自然资源局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竟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挂牌期间,竞买人一次未参加报价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九)挂牌成交价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即土地出让金。
(十)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一)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二)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三)县自然资源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察雅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9日
竞买申请书
察雅县自然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 宗地的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我已对地块现场及周边相应基础设施配套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价款的构成和交易规则已充分了解并认可,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举行的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我愿意按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我以不低于公告起始价的报价参与竞买,保证报价一经报出绝不撤回。同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申请是我真实意愿表示,所提交材料及受让申请中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支付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对受让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三、我竞得该地块,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四、我已认真阅读项目公告和查阅相关资料,对项目现状及瑕疵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了解到的情况与信息披露的情况相符。经认真考虑项目现状及瑕疵情况,我愿意接受披露的受让条件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五、我完全知晓、认可并接受本项目的竞得人的确定方式。承诺同意将我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六、我在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内与出让方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价款。
七、我未按上述第五、六条办理,则视为我自动放弃本项目受让,我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本项目由出让方收回另行处置。
八、如遇标的物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承诺自行与出让方协商解决。
九、如在收取保证金后,出让方撤销交易行为或发生其它违规违约行为的,我承诺自行与出让方协商解决。
我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察雅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已就本项目交易相关事项对我作出清楚说明,我同意并自愿作出上述承诺。(手抄一遍)
特此申请。
申 请 人: (留印)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报价单
第一联 存根
报价单位(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竞买宗地的名称:
竞买报价(第 次): 大写 元(¥ 元)
(盖章)
竞买报价时间(第 次): 年 月 日 时 分
(盖章)
竞买人盖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报价单
第二联 竞买人持有
报价单位(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竞买宗地的名称:
竞买报价(第 次):大写 元(¥ 元)
(盖章)
竞买报价时间(第 次): 年 月 日 时 分
(盖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
挂牌出让单位:
地址:
竞得单位(或竞得人):
地址:
于 年 月 日 时整,在察雅县自然资源局公开挂牌出让国有土使用权。
竞得单位(或竞得人)经认真审阅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挂牌出让地块后,向挂牌出让单位提交《竞买申请书》,支付履约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
挂牌出让单位正式确认竞得单位(或个人)。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中,竞得单位(或竞得人) 以人民币 万元( 元)整的报价成交,竞得宗地编号为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单位(或竞得人)与察雅县自然资源局 日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保证于 年 月
日以前付清全部成交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竞得单位(或竞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未定期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均被视为违约。挂牌出让单位可按规定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处成交价
的罚金,同时,挂牌出让单位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成交价的,竞得单位(或竞得人)必须按差额支付赔偿金。
在本《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挂牌出让单位: 竞得单位(或竞得人) :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 局;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 )。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除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5.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 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 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油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办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巧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真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 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 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 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 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 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 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颇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标差额部分 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 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 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 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 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 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 年 月 日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米
h= m
粘
贴
线
高程起算基点 米
h= m
下界限高程 米
比例尺:1:
附件3
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2(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六、本合同第六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
七、本合同第十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按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双方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第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一款第二项。
八、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不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
九、本合同第十三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只填写最低限指标,即“不低于 ”。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本合同第十四条中,宗地建设配套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选择第一项的,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7%;选择第二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的有关规定填写。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用地中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及面积比例、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一、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出让宗地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出让宗地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二、本合同第十八条中,在土地出让期限内,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综合开发的,选择第二项。
十四、本合同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七条中,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出让土地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约金比例按1‰填写。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此例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十六、本合同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
解释。
察雅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条件通知书
察自规条〔2021〕540325011号
CYGY2021011号地块位于察雅县烟多镇烟多居委会境内,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根据《察雅县总体规划》(2014-2030)的控制指标,该地块的建设规划条件如下:
一、建设用地情况
1.用地位置与范围
详见附件1:规划红线图
2.建筑、环境现状情况:
交通条件良好,地势平坦,建设用地,水、电、通迅等基础设施齐全。
3.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67.00m2
二、建设规划用地使用性质
规划使用性质:居住用地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1.容积率:≤ 1.5
2.建筑密度:≤ 30 %
3.绿化率:≥ 30 %
四、规划设计要求
1.建筑规模: / m2(以审查设计方案为准)
2.建筑主体高度:≤ 20 m(自室外地平算起)
3.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日照执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应明确住宅、托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设功能及具体的日照执行标准)。
五、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体量、色彩、材料,环境质量要求等)
建筑外型与周边建筑及环境协调一致。
六、市政要求
排水管网应与市政管网的相衔接,各种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七、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完善
八、附图(规划红线图等)
九、说明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
2.在拟使用建设用地时,必须执此规划条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向我局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本通知书一式(3)份,均为有效文件。
4.该地块所在区域总规或者控制性规划发生改变,本规划条件失效。
察雅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