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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中院公布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3-03-02   作者:中国县域   来源:政府官网   阅读:450   评论:0
内容摘要:01马克英等2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马克英、马克祥自2006年以来,结识和网罗刑满释放、治安处罚者等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马克英、马克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马克英、马克祥经营甘N09501、甘N16568、甘N10839客车期间,组织多......
01

马克英等2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马克英、马克祥自2006年以来,结识和网罗刑满释放、治安处罚者等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马克英、马克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马克英、马克祥经营甘N09501、甘N16568、甘N10839客车期间,组织多人在临夏市汽车南站内外及公路沿线进行“巡逻”,禁止其他客车沿途与其争客源,拒不服从车站管理,寻衅滋事、威胁、殴打他人。致汽车南站工作人员对马克英、马克祥两人的车辆不敢管理,任其肆意占用排班时间、强拉乘客。同时,马克英、马克祥一伙人以反映“黑车”问题为由,强迫客车车主及司乘人员罢工上访,收取信访费用,借机敛财。在经营临夏市“利保隆商务会所”、“前进路夜典KTV”、“夜典慢摇吧会所”,“顺达驾校”时,凭借多年形成的黑恶势力,以娱乐场所为窝点,大肆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祸害百姓,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裁判结果:被告人马克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洒力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克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马阿卜都、马明等十二名被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马麻乃等十四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等罪,分别判处八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后,我省法院审结生效的第一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本案中,以马克英、马克祥兄弟二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中,有一起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该组织在2006-2014年近8年的时间里,对临夏市汽车南站客运形成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一、二审法院在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与者,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审判,有力打击了当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财产刑适用上,马克英被依法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均依法被判处罚金、没收部分个人财产。该犯罪组织敲诈勒索、保险诈骗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该案移交执行之后,临夏州政法委召开州纪委、公检法相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就“关于临夏马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的核查报告”进行通报,报告认定马克英的411万元个人财产已转移至其妻名下,以及马克英名下的两辆汽车依法追缴、执行的有关情况。针对这两部分财产,法院执行局经核实,其妻同意用其竞买的一块土地(竞买价585万元)折抵马克英的411万元罚没款。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专门开辟执行“绿色通道”,执行干警经过缜密调查,严格进行布控,深挖车辆线索,经过多日多渠道查找,成功将隐匿长达五年之久的罚没车辆甘NB0135途观越野车、甘N31999英菲尼迪越野车予以扣押。马克英转入其妻银行账户的411万元,经院领导多次联系州上领导进行协调,启动了该宗土地的退赔程序。临夏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我院执行裁定书将该宗土地中涉案的411万元划拨至国库。扣押的英菲尼迪越野车、途观越野车也已拍卖完毕。本案被执行人马克英等人的罚没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上缴国库,该案的高效执行为法院执行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

02

马永忠、马赛吉、马玉明、马文奎、赵进祥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贪污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永忠、马赛吉、马玉明、马文奎、赵进祥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贪污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达25起,涉及多个领域。马永忠、马赛吉兄弟长期担任临夏县黄泥湾村村委会主任,与马玉明、马文奎、赵进祥等人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利用其把持的基层政权,威胁、恐吓村民,破坏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多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敲诈勒索,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贪污、诈骗、揶用资金;非法采矿,攫取不法利益,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形成了为害一方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社会影响恶劣。

裁判结果:被告人马永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贪污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马赛吉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马玉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马文奎、赵进祥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典型意义:该起案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是一起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马永忠等人利用其管理职务,逐渐扩大家族势力,长期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农村经济、生活秩序,致使村基层党组织、村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弱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从严惩处马永忠等恶势力团伙,最大限度铲除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百姓安居乐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03

黄海炜等人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海炜与赵海强于2017年3月6日注册成立的临夏市亿通电子烟专卖店为依托,吸收被告人赵海强、祁杰平、石振峰、杨延林、赵斌等人资金合计67万元(其中石振峰20万元、赵海强10万元、杨延林24万元、祁杰平5万元、赵斌8万元),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成立“宇宙财务公司”(以下简称“黄海炜公司”),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在放贷过程中,黄海炜等人针对被害人邓某某、方某某、杨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二十余人,以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拍照留证,还与部分被害人 签订汽车抵押合同或房产抵押合同,当场扣除“砍头息”后将剩余钱款给付被害人。为掩盖借款合同约定出借金额远远高于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这一真相,黄海炜安排赵海强到银行进行虚假走账,刻意制造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并通过“转单平账”,肆意认定违约等一系列“套路”,恶意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虚增高于本金数倍的债务,采用滋扰、胁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虚增的高额“债务”,假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自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大肆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裁判结果:被告人黄海炜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海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六万三千元。被告人祁杰平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被告人石振峰、杨延林、柳满顺等被依法判处七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该案是临夏州近年来发生的第一起利用“套路贷”手法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黄海炜等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但因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需要抵押手续以及放贷审查周期长等繁杂手续的心理,通过欺骗、诱惑手段诱使被害人一步步陷入该“套路”,被迫向犯罪分子交付财物。依法严惩黄海炜等人恶势力团伙,坚决打击威胁群众生活安宁的非法讨债恶势力犯罪,有效整治了重点领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了群众安全感。

04

马彦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彦担任临夏市南龙派出所所长期间,在处理马克英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影响及职务之便,违法插手干预案件查处工作和调解处理刑事案件,包庇、纵容马克英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2012年3月15日,康临高速公路宁河大队交警在康临高速公路临夏出口处执行公务,在对马克英驾驶的无牌照车辆依法查扣过程中,马克英用身体冲撞民警,撕扯民警衣服并打落警帽,打电话纠集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到场示威。宁河大队交警向案发地临夏县黄泥湾派出所报警,在民警依法处警过程中马克英给时任南龙派出所所长马彦打电话。马彦到达现场后,利用其所长身份,采用打招呼、说情等方式干预民警对案件的正常处置。在马彦的违法干预下,康临高速公路宁河大队民警、临夏县黄泥湾派出所民警未对马克英违法车辆依法查扣,对其妨害公务行为未依法处理。后证实马克英所驾驶的车辆系被盗车辆。2013年8月,在临夏市南龙镇建材厂附近道路施工现场,马克英伙同马吾麦来等人将被害人祁某某打伤,后被害人向南龙派出所报案,南龙派出所于当日对违法行为人马克英进行询问后让其离开,引发被害人一方工人罢工上访。在伤情鉴定意见未作出的情况下,马彦等人主持将该案调解处理,后在得知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为轻伤的情况下,为掩盖过错、逃避责任,马彦安排相关人员补填案件审核登记表,未报分管领导审批,导致该案未以刑事案件进行处理。2013年12月,马彦以该案受害人要求撤案为由,向局务会提交撤案意见,本就未予立案的刑事案件被做撤案处理,导致马克英等人逃避刑事追责。2014年2月,马克英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该案依法立案侦查,经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马克英、马吾麦来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马彦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告人利用职务影响及职务之便,违法插手干预案件查处工作、违法调解处理刑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马克英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被告人马彦判处刑罚,体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充当“保护伞”的打击力度及有力震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坚决铲除政法系统毒瘤的鲜明态度。

05

谭奴海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谭奴海在临夏市及周边地区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组织、纠集被告人谭哎力、高学礼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扣除“砍头息”,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借贷金额,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以暴力相威胁并“介绍”关联人员转单平账,以贷还贷,不断垒高债务,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谭奴海为首,谭哎力、高学礼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裁判结果:被告人谭奴海等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高学礼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十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被告人谭奴海等人敲诈勒索数额高达50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返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该案中,被告人谭奴海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贷款,法院据此对相关银行发出司法建议,严格审查贷款用途和加大对贷款资金的监管力度,有效防范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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