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散煤管控工作的
通 告
发布时间:2024-09-14 来源: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为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石家庄市2024年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及其制品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区域内严禁销售(含网上销售)散煤。凡销售(含网上销售)散煤的全部没收,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囤积、燃用散煤。
三、依法严格处罚。对上述违法销售、囤积、使用散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石家庄市2024年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方案》要求,各乡镇政府,加强乡镇综合执法力度,对走村串户、游击兜售散煤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农村居民已储存的散煤,采取清缴措施。
五、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对违法销售、囤积、使用散煤等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83522315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当地乡镇政府联合执法队进行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泽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