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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要闻

重庆市武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3-26   作者:中国县域   来源:政府官网   阅读:188   评论:0
内容摘要: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2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持续开展,根据《重......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武隆府办发〔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持续开展,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等规定,制定了《重庆市武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经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武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

补偿科目

单项明细

补偿标准

说明及要求

损失补偿

1

非住宅停产停业

损失

货币补偿

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已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产权调换

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

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

室内装饰装修

住宅

由被征收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被征收的住宅和非住宅(含构、附着物)由房屋征收部门拆除,其残值属房屋征收部门所有。

非住宅

由被征收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3

附属设施

民用

水表

货币补偿

600元/户

1.如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否则执行本规定。

2.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予补偿,按原“户”恢复安装。

3.本处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电表

货币补偿

600元/户

天然气

货币补偿

3450元/户

非民用

水表

货币补偿

1180元/户

1.如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否则执行本规定。

2.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予补偿,按原“户”恢复安装。

3.本处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电表

货币补偿

2500元/户

天然气

货币补偿

按现行开户标准补偿

损失补偿

4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以上20%以下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除房屋征收部门有专门要求外,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

奖励补助

5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住宅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另可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1.同一征收项目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给予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由区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同一产权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3.是否给予住宅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由区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非住宅

每户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

6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住宅

300元/户·日

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非住宅

10元/平方米·日

7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住宅

10000元/户

 

非住宅

20000元/户

8

搬迁补助费

住宅

2000元/户·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且须按期搬离的被征收房屋的,可以享受2次搬迁补助。

非住宅

1.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

2.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奖励补助

9

临时安置补助

住宅

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

20元/平方米·月

1.芙蓉街道办事处、凤山街道办事处、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规划区内执行该标准,城镇规划区外及其他乡镇按此标准下调30%。

2.被征收房屋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

3.该项仅适用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临时安置补助,时间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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